安全教育 / 通知文件

关于禁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护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防范侵犯师生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要求,学校于5月5日至5月17日在校园全面查禁管制刀具,现特通告如下:

        一、携带管制刀具的危害

        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如果屡教不改,就构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说的严重不良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的危害性在于:一是由于玩耍而伤及自己或他人,构成犯罪。二是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犯罪工具,危害公共安全。三是由于携带管制刀具,助长了学生逞强好胜的心理,一旦与同学发生冲突,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很可能成为实施犯罪的工具。因此,制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

        二、严禁携带以下刀具进入校园:

        1、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如仿“东洋武士刀”)等。

        2、其他各类非学习所需刀具,如水果刀、工艺刀具、仿制警械(如甩棍等)等能够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器具。

        三、凡违反规定,非法持有、携带上述刀具、器具的,要主动上交学校或公安机关。

        四、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交出管制刀具的,不予处罚;拒不交出的,一经发现,对携带管制刀具的,由学校或公安机关收缴并予以处罚。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广大师生和教职工应当积极向学校保卫处举报非法持有或携带管制刀具的情况或线索,对知情不报的,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对包庇、纵容违法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定西市第一中学                                    

2014年5月5日                        

(撰稿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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