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旗飘飘 / 先锋引领

推荐优秀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试行)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共青团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重要方面,是团章规定的基层团组织的任务之一。

       第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是我校共青团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推优工作开展情况是对基层团组织工作实绩考评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三条 从学校党建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出发,要把团组织推优工作作为学生、教工党员发展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推优工作中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积极推荐已经成熟了的共青团员。

二、推荐范围

       第四条 凡组织关系隶属我校的共青团员,青年教职工申请入党半年以上者,均可推荐。

       第五条 推荐对象须是学期或学年度优秀团员,或在班级中学习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共青团员。

       第六条 团干部或在团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取得优异成绩的骨干团员,在具备条件时,可优先向党组织推荐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三、推荐要求

       第七条 推荐的对象必须是自己所属范围内积极要求加入组织,并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学习成绩在班级前15名,表现突出,高一年满16周岁,高二年满17周岁者)或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优秀教工团员。

       第八条 团员入党一般应经团支部推荐,真正使各团支部成为“推优”工作的主渠道。

       第九条 团组织推荐对象已列入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且考察时间满一年的,可推荐为发展对象;未列入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可推荐为入党的积极分子。

四、推荐程序

       第十条 各团支部要严格按照党员标准认真搞好推荐工作。具体步骤是:召开团员大会,支部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价,提出推荐对象;支部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报学校团委审查后,再报党支部审定。

       第十二条 团委接到《推荐表》后,要对被推人及时考察,对被推荐为发展对象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向党组织汇报及时把他们吸收到党内;对暂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继续培养,对被推荐为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已具备积极分子条件的,党组织应列为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并指定1到2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对不符合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条件的,也要及时向党支部通报情况,以便加强对被推荐人的帮助教育。

五、推荐时间

       第十三条 一般每学期推荐一次,有表现突出的,可随时推荐。

六、其它

       第十四条 学校团委须建立推优工作档案,并将推优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定西一中委员会                      

2012年12月                              

上一个:
下一个: